香港專營巴士服務獨立檢討委員會主頁

收到的意見書

香港專營巴士服務獨立檢討委員會(委員會)已委任代表大律師及代表律師和兩位海外專家協助其工作。委任代表大律師及代表律師的詳情載於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發出的通告,而委任海外專家的詳情則載於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發出的通告。

委員會已邀請獲識別的相關團體/人士及公眾人士於各自邀請函上列載的截止日期前向委員會提供意見。委員會已經/將會酌情將收到的意見書收錄於聽證會文件內。獲識別的相關團體/人士包括:

  • 運輸及房屋局;
  • 運輸署;
  •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 交通諮詢委員會;
  • 城巴有限公司;
  • 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
  • 龍運巴士有限公司;
  • 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
  •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
  •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九龍巴士分會;
  •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新世界巴士分會;
  •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城巴分會;
  •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龍運巴士分會;
  •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新大嶼山巴士分會;
  • 九龍巴士職工總會;
  • 九龍巴士職工總會–龍運巴士職工分會;
  • 九巴員工協會;
  • 新世界第一巴士公司職工會;
  • 城巴有限公司職工會;
  • 龍運巴士員工協會;
  • 巴士業職工會聯盟;
  • 九巴僱員工會;
  • 九巴職員權益工會;
  • 團結公共巴士職工協會;
  • 九巴月薪車長大聯盟;
  • 兼職車長苦主大聯盟;
  • 道路安全研究小組;
  • 香港警務處;
  • 道路安全議會;
  • 香港工程師學會;
  • 香港公路學會;
  • 香港顧問工程師協會;
  • 英國特許公路運輸學會(香港分會);
  • 香港交通研究學會;
  • 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香港分會);
  • 香港大學工程學院;
  • 香港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
  • 香港中文大學工程學院;
  • 香港科技大學工學院;
  • 香港城市大學科學及工程學院;
  • 香港理工大學工程學院;
  • 十八區區議會;
  • 亞歷山大丹尼士(亞太)有限公司 (秘書處自行翻譯名稱)
  • 合德汽車有限公司;
  • 富豪巴士香港有限公司;
  • 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
  • 采埃孚香港有限公司 / ZF Friedrichshafen AG及其附屬公司Openmatics s.r.o.;
  • 萊斯栢根(中國)有限公司;
  • 律政署;
  • 規劃署;以及
  • 數位現職和曾任職於某間專營巴士公司的人士。

此外,除上述獲識別的相關團體/人士外,委員會亦聯絡了下列的海外運輸當局、立法機關及巴士營運者,並獲得他們協助,以了解在其管轄範圍內有關專營/公共巴士的管理體制:

  • 英國的倫敦運輸局(秘書處自行翻譯名稱)
  • 新加坡陸路交通管理局(秘書處自行翻譯名稱)
  • 澳洲的新南威爾斯議會下議院(秘書處自行翻譯名稱)
  • 澳洲的新南威爾斯交通局(秘書處自行翻譯名稱)
  • 澳洲的維多利亞州議會上議院及下議院(秘書處自行翻譯名稱)
  • 澳洲的維多利亞州公共交通局(秘書處自行翻譯名稱)
  • Abellio London;
  • Go Ahead London;
  • RATP London;以及
  • Stagecoach London。

委員會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收到協助委員會的大律師所提交的總結書面意見。有關的總結書面意見可在此下載(只有英文版本)。

除非另有指明,否則所有意見書均會視作公共資訊處理,並可能在委員會的酌情下刊登於委員會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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